读心律师第268章 追查真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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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在诉讼中。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
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
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
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
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
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
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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